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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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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黄伟:

当事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或公司),住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黄伟,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ST新亿董事长,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2019年11月,*ST新亿上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向*ST新亿发函表示不再承接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后,*ST新亿未及时有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9年年报进行审计。直至2020年8月3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堂堂)的议案。2020年8月25日,深圳堂堂向*ST新亿出具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8月25日,*ST新亿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议案。2020年8月28日,*ST新亿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ST新亿定期或临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ST新亿未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黄伟作为*ST新亿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ST新亿未聘任专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期间,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由黄伟实际履行,其在*ST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ST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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