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宏:
当事人:陈德宏,男,1967年1月出生,2001年4月至2018年3月时任大象广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时任天山生物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山生物、大象广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山生物、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情况及违法事实如下:
一、天山生物与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7年7月12日,天山生物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拟更换新标的继续实施收购……新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因此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8月14日,天山生物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2017年9月8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德宏等3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大象广告96.21%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税费等并购费用。
2017年11月14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2018年1月27日,天山生物披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2018年4月28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布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大象广告96.21%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2018年5月19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报告书》)。天山生物于2018年中期报告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大象广告和天山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大象广告与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构成关联关系;天山生物与陈德宏、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构成关联关系。
大象广告、深圳和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和达)、东莞市赞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赞盈)、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佳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德宏,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陈德宏实际控制的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与大象广告构成关联关系。
2018年4月26日,天山生物完成大象广告96.21%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根据并购重组进程,天山生物非公开发行股份后,陈德宏持有天山生物11.91%的股权,成为天山生物第二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七十一条(三)的相关规定,陈德宏为天山生物的关联自然人。陈德宏控制的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是天山生物的关联法人。
(二)大象广告关联交易情况
2017年6月29日,大象广告将1.09亿元转至深圳和达,同日深圳和达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借款。
2018年5月17日、6月12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告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宁波广告交易中心,大象广告子公司)分三笔将合计8034.13万元转至东莞赞盈,随后东莞赞盈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2018年12月7日、10日、11日、12日、17日,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大象广告孙公司)分五笔将合计2.007亿元转至深圳和达,随后深圳和达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融资借款。
大象广告与关联人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3.90亿元,其中:一是2017年6月29日发生金额为1.09亿元,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关联交易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持续披露更新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等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二是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发生金额总计为2.81亿元,占天山生物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3.63亿元的77.4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关联交易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大象广告转至深圳和达1.09亿元、宁波广告交易中心转至东莞赞盈8034.13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大象广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2015年7月2日,陈德宏向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坤小贷)借款1000万元,大象广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合源,大象广告孙公司)及鲁虹提供担保。
2017年8月21日,信佳贸易向天峰普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陈德宏、鲁虹、陈万科、大象广告提供担保。
2017年10月25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鲁虹、陈万科、叶曹兴、大象广告、高兴兵提供担保。
2018年1月23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2000万元,鲁虹、陈万科、大象广告、信佳贸易、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盈实业)提供担保。
2018年9月21日,陈德宏向张群借款350万元,陈万科、大象广告提供担保。
上述大象广告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合计6450万元,其中:一是重大资产重组前及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发生金额总计6100万元,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持续披露更新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等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计6100万元关联交易;二是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为350万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和第10.2.3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为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四)大象广告涉及重大诉讼情况
2015年7月2日,陈德宏向九坤小贷借款1000万元。2018年8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020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5年7月2日,武汉合源向九坤小贷借款1500万元。2018年8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614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7年9月28日,大象广告向郭文锋借款5100万元。2018年9月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查封、扣押或冻结大象广告及相关担保人员共计5560万元财产的民事裁定。
2017年10月25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大象广告提供担保。2018年7月19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667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2017年11月22日,陈德宏、鲁虹、大象广告、嘉盈实业、陈万科向朱社英借款3000万元。2018年7月10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所有借款人银行存款34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民事裁定;2018年11月16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所有借款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和逾期利息。
2018年1月23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2000万元,大象广告提供担保。2018年7月23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240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2018年3月22日,大象广告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2018年7月19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361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上述重大诉讼涉及金额共计2.089亿元,占天山生物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3.63亿元的57.5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第11.1.2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重大诉讼信息,致使天山生物在临时报告中未披露上述事项,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涉及郭文峰借款5560万元、九坤小贷借款2634万元、朱社英借款3428万元的重大诉讼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银行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09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6100万元,致使天山生物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存在重大遗漏,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大象广告刻意隐瞒并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陈德宏作为大象广告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刻意隐瞒、未能及时提供上述重要信息,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披露的重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是上述重大资产阶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81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50万元以及重大诉讼2.089亿元,导致天山生物未能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上述信息,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时任天山生物董事、大象广告执行董事的陈德宏全程知晓上述应当披露事项却刻意隐瞒,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导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行为性质恶劣,是上述天山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德宏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