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松贤,男,1955年6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虞伟雄,男,1976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王进文,男,1973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朱定楷等涉嫌内幕交易“华星创业”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18年6—7月,上海繁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银科技)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朱定楷准备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委托中介张某帮忙寻找标的公司。7月,张某知悉原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创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某彦拟转让其持有的华星创业股权一事。8月初,张某将该信息告知朱定楷。
2018年8月15日,张某向原华星创业董事、财务总监鲍某介绍了朱定楷的情况。
8月17日,原华星创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某彦,财务总监鲍某等人与朱定楷、张某等人见面,双方表达了转让收购意愿和交易对价。
9月初,朱定楷安排繁银科技员工徐某琦联系中介机构赴华星创业开展尽职调查。9月19日,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9月28日,朱定楷与原华星创业股东程某彦、屈某胜、李某、陈某光签署《上海繁银科技有限公司与程小彦、屈振胜、李华和陈劲光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10月8日,华星创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某彦以及公司董事屈某胜、陈某光,高管李某已于9月28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繁银科技转让其持有的流通股合计63,192,042股,占总股份比例14.75%,股份转让完成后繁银科技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朱定楷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华星创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重大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重大事件,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8月15日至10月8日。朱定楷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朱定楷、虞松贤、虞伟雄泄露内幕信息情况
在内幕信息形成期间,朱定楷向其亲属虞松贤泄露了内幕信息。虞松贤将从朱定楷处获取的内幕信息传递给了其亲属虞伟雄。虞伟雄将从虞松贤处获取的内幕信息传递给了其亲属王进文。
三、虞伟雄使用“张明”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华星创业股票情况
虞伟雄与张明是亲属关系。2018年9月19日,虞伟雄指使张明在中信证券瑞安拱瑞山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并指使张明以张明身份证注册了198×××××935的手机号码,证券账户和手机号码均交由虞伟雄本人使用。“张明”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同名工商银行账户,资金来源为虞伟雄向他人的借款。
2018年9月28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张明”证券账户买入华星创业股票761,700股,成交金额3,098,361元。2018年11月16日,该证券账户卖出华星创业股票761,700股,成交金额3,571,972.14元。经计算,上述账户违法所得为466,036.97元。
“张明”证券账户2018年9月28日、11月16日均通过198×××××935的手机号码交易华星创业股票。
综上,“张明”证券账户由虞伟雄实际控制并使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虞伟雄使用该证券账户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了华星创业股票。
四、王进文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华星创业股票情况
王进文操作使用的3个证券账户分别于2013年11月8日开立于浙商证券杭州凤起东路营业部,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同名农业银行账户;2015年5月13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杭州金华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同名农业银行账户;2016年9月23日开立于华福证券浙江分公司直属营业厅,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同名工商银行账户。资金来源主要为王进文自有资金和向他人的借款。
9月20日—28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王进文操作使用本人的3个证券账户买入华星创业股票939,900股,成交金额3,786,727元。内幕信息公开后,3个证券账户卖出华星创业股票939,900股,成交金额4,134,726.70元。经计算,上述账户违法所得为340,975.75元。
王进文交易华星创业股票使用的是159×××××513和137×××××753的手机号码,其中以其妻子虞某引身份证注册的159×××××513手机号码,由王进文本人使用;137×××××753为王进文业务合作伙伴朱某的手机号码,王进文使用该电话号码交易过华星创业股票。
综上,王进文的3个证券账户由王进文实际控制并使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进文使用本人的3个证券账户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了华星创业股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人员通讯记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和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朱定楷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向虞松贤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虞松贤向虞伟雄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虞伟雄向王进文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虞伟雄使用“张明”证券账户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华星创业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王进文使用本人3个证券账户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华星创业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朱定楷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对虞松贤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对虞伟雄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虞伟雄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6,036.97元,并处以932,073.94元罚款;
对王进文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0,975.75元,并处以340,975.7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姓名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971-8236887)。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