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号
当事人:上海宝源胜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胜知或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杨帆,男,1986年10月出生,宝源胜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分管公司投资业务,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宝源胜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20年7月26日,宝源胜知持有新三板精选层公司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享科技)300万股股份,占同享科技总股本的6.61%。宝源胜知是同享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
2020年7月27日即新三板精选层挂牌首日,宝源胜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同享科技共计80,000股,占同享科技总股本的0.14%,成交金额112.91万元,宝源胜知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宝源胜知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杨帆作为宝源胜知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分管投资业务,为宝源胜知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减持金额较小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事发后,公司自愿锁定同享科技股份6个月并及时修订完善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给予宝源胜知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给予杨帆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