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5号
当事人:潘金虎,男,1974年9月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潘金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5月19日,潘金虎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西环路证券营业部(原苏州临顿路证券营业部)担任理财顾问,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身份。上述期间,潘金虎控制使用林某莉证券账户(资金账户7180****,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28749****,深市股东账户002791****)买卖天成控股、贵绳股份等13只股票,成交161笔,买入金额14,709,826.29元,卖出金额16,080,278.60元,交易金额共计30,790,104.89元,亏损85,444.67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资金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潘金虎在证券从业期间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潘金虎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