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号
北京东方佳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基金合同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