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股票法治网!

股票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对潘世梁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      作者:佚名    


〔2021〕101号


潘世梁:

经查,我局发现你实际控制的中海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软银)及北京博鑫汇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鑫汇通)存在以下行为:

一、中海软银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

二、博鑫汇通从事私募基金活动,但未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三、中海软银、博鑫汇通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同运用,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以及募新还旧兑付投资人。

四、中海软银、博鑫汇通未能积极提交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资料,存在不配合我局行政监管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一)(四)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敦促你切实承担风险防范化解主体责任,全力做好存量业务清理处置相关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相关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7月26日


  •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投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