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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7-05     来源:      作者: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利民、周建永、吴剑军、陈章旺: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金占用行为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被关联方周建永(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息余额合计2.59亿元。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1年4月29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

  二、违规担保行为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为部分供应商融资提供担保,担保余额1.35亿元。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1年4月29日,上述违规担保已解除。

  三、业绩预报披露不及时

  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亿元,由盈转亏,公司未及时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章利民、时任总经理周建永、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和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章利民、周建永、吴剑军、陈章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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