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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曹克坚、汤炎、杨建军、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曹克坚、汤炎、杨建军、周明: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

   开山股份在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25.31万元、营业成本322.80万元;在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累计提前确认“河南港新冷链物流项目(二期)”等项目营业收入485.06万元、营业成本366.43万元。

   开山股份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报告中核算和披露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垫公司地热项目咨询费等362.3万元、194.58万元。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存在以下问题:

   资金使用不规范。开山股份通过关联方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划转资金;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供应商支付运输费、食堂餐费等。

   会议流程不规范。开山股份未按《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开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制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到记录、会议记录、表决记录。

   人员不独立。开山股份存在部分员工在开山集团兼职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开山股份董事长曹克坚、总经理汤炎、董事会秘书杨建军、财务总监周明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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