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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亿鑫投资)

发布时间:2021-07-05     来源:      作者:    

  〔2021〕10号

  当事人:亿鑫投资管理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投资或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商务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王兆平。
王兆平,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时任亿鑫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亿鑫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亿鑫投资于2015年5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亿鑫3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亿鑫3期)、亿鑫6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亿鑫6期)、亿鑫十八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亿鑫18期)、亿鑫二十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亿鑫20期)的管理人。
一、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
2018年3月1日,亿鑫3期净值为0.8085元,亿鑫6期净值为0.9596元。而亿鑫投资网站披露2018年3月1日,亿鑫3期净值为1.0481元,亿鑫6期净值为1.055元。
我局认为,亿鑫投资作为亿鑫3期、亿鑫6期的管理人,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基金净值与实际不符,其行为构成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兆平时任亿鑫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系上述基金的投资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并从中牟取利益
(一)达到预警、止损线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2017年6月23日,亿鑫3期产品份额净值为0.8226元,已触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止损线0.85元,按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须对基金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亿鑫投资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平仓操作,并自2017年7月17日开始买入富控互动等股票。
2017年7月7日,亿鑫6期产品份额净值为0.8944元,已触及基金合同约定的预警线0.9元,至2017年7月19日,该产品份额净值一直小于0.9元。按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禁止进行新的权益类投资操作,但亿鑫投资于2017年7月19日开始买入富控互动等股票。2018年3月13日,亿鑫6期产品份额净值为0.8138元,触及产品止损线0.85元,亿鑫投资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平仓操作,自2018年4月16日开始买入安奈尔等股票。
我局认为,亿鑫投资对其管理的亿鑫3期、亿鑫6期产品,在触及预警线、止损线时,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操作,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构成《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王兆平时任亿鑫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系上述基金的投资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以高估的净值办理赎回并提取业绩报酬
2018年4月24日,亿鑫投资为亿鑫18期的投资者丁某等四人办理赎回12602776.2份。2018年5月7日,为亿鑫20期的投资者赵某等两人办理赎回3554140.35份。上述基金托管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要求亿鑫投资提供上述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谷雨远见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谷雨1号)最新估值数据。亿鑫投资在明知谷雨1号3月16日净值仅为0.005元的情况下,回复称暂不更新谷雨1号净值。中信证券依据基金合同约定,以谷雨1号2018年3月9日净值1.302元计算,核算亿鑫18期4月24日净值为1.049元、亿鑫20期5月7日净值为1.211元,并以此净值确认了赎回交易,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2018年5月9日,亿鑫投资从亿鑫20期上述赎回交易中提取了659282.23元业绩报酬。
我局认为,亿鑫投资在明知亿鑫18期、亿鑫20期投资标的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托管机构发送投资标的净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严重高估,并以高估的净值为部分投资者办理赎回,损害基金财产和其他投资者利益,构成《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亿鑫投资对其管理的亿鑫20期产品,以高估的净值提取业绩报酬,从中牟取利益,构成《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王兆平时任亿鑫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系上述基金的投资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基金合同、行政管理服务协议、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网站截图、基金资产估值表、交易流水、净值情况、认申赎交易明细、募集账户流水、托管账户流水、开放日净值确认电子邮件、知悉函、情况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亿鑫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王兆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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