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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永毅)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2020〕9号

  

当事人:方永毅,男,1966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永毅内幕交易“通策医疗”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1月2日,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董事长吕某明、通策医疗下属杭州口腔医院副院长王某倩和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傅某敏、江某艳,考察了通策医疗与德国夏理特医院的合作项目。傅某敏等和吕某明初步探讨了通策医疗和杭州医学院相关合作事宜。

2016年11月8日,江某艳联系王某倩询问通策医疗有没有合作意向。经请示吕某明,王某倩于当日告知江某艳同意合作,双方达成合作意向。

2016年11月9日,吕某明到卫计委与傅某敏、江某艳讨论形成了初步合作方案。当天中午午饭后吕某明从卫计委回到通策医疗向董事会秘书黄某华当面布置工作,要求其起草合作方案。

2016年12月8日,吕某明、黄某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在通策医疗会谈,重点讨论通策医疗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为通策医疗与杭州医学院合作新建医院。

2016年12月17日,通策医疗发布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6年12月21日,浙江通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集团,系通策医疗控股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与杭州医学院签署《杭州医学院与通策集团战略合作协议》并于2016年12月23日公告。根据该协议,通策医疗代表通策集团具体履行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6年12月31日,通策医疗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4亿元,用于投建“浙江存济妇女儿童医院”,总投资17.202949亿元。

通策医疗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建项目总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129.32%,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2016年11月8日,相关方达成合作意向,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12月17日,公司发布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的公告,该信息公开,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1月8日至2016年12月17日。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吕某明、黄某华、傅某敏、江某艳、王某倩等17人。

二、方永毅内幕交易“通策医疗”的情况

(一)方永毅与黄某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
络。方永毅与黄某华相识多年,2016年11月9日下午,方永毅与黄浴华有过通话联络。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通策医疗”,该交易存在明显异常。方永毅证券账户于2012年3月26日开立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41******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10******,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自有资金。方永毅证券账户由方永毅本人控制操作,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6年11月10日买入“通策医疗”31,600股,成交金额1,069,600.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54,334.58元。

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5年12月3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683185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91******。涉案期间,韩某菊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手机下单的号码为方永毅手机号13905******,网上下单的MAC地址与方永毅证券账户常用MAC地址重合,据此认定韩某菊证券账户由方永毅实际控制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韩某菊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0日、11月14日分别买入“通策医疗”38,900股、14,500股,成交金额共计1,810,363.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252,941.00元。

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17日开立于财通证券安吉体育场证券营业部,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772******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3******。涉案期间,高某华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永毅2015年5月21日转入的500万,手机下单的号码为方永毅手机号13905******,网上下单买入交易的IP地址与方永毅证券账户同日交易的IP地址重合,后续卖出交易的IP地址与韩某菊证券账户同日交易的IP地址重合,据此认定高某华证券账户由方永毅实际控制操作。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使用高某华证券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买入“通策医疗”78,000股,成交金额2,616,347.00元,全部卖出后亏损342,844.71元。

综上,方永毅使用方永毅、韩某菊和高某华三个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通策医疗”共计163,000股,成交金额共计5,496,310.00元,全部卖出后共计亏损650,120.29元。方永毅上述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一是方永毅、韩某菊证券账户在方永毅与黄某华联络的第二天即大额买入,买入行为与通讯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二是涉案三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除了新股申购以外,仅买入“通策医疗”一只股票,其中韩某菊账户于2016年11月11日卖出理财产品回收资金50万元全部用于购买“通策医疗”,高某华账户于2016年12月6日亏损卖出其他持仓股票当日买入“通策医疗”,买入迫切性强。方永毅未能就上述异常交易提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永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自联络的第二天起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大额买入“通策医疗”,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方永毅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方永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方永毅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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