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号
当事人:张卫星,男,1957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卫星内幕交易“苏交科”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月初,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或公司)经中介机构推荐,启动收购美国环境检测服务商TestAmerica Environmental Services LLC(以下简称TestAmerica)的项目。2016年2月,苏交科第一轮报价函获标的公司卖方顾问同意后,苏交科获取了标的公司数据库访问权。2016年3月,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前往美国考察标的公司,回国后,公司决定推进该项目。
2016年3月30日,公司向卖方顾问发出第二轮报价函。3月31日,卖方反馈同意报价。4月1日,苏交科与TestAmerica签署排他协议并安排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4月11日,在当月职能部门例会上,公司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就该项目作了汇报。此后,公司持续推进该项目。
2016年5月19日收市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停牌申请。5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同日股票停牌。8月10日,公司股票复牌。苏交科收购TestAmerica项目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苏交科在相关人员赴美国考察后于2016年3月30日发出第
二轮报价函,此时该信息已具备重大性特征,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开内幕信息,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5月20日。苏交科总经理王某华、副总经理朱某宁、投资分析师梅某然、发展部负责人承某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共49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卫星内幕交易“苏交科”的情况
张卫星时任苏交科总裁顾问、技术管理副总工程师(兼)。2016年4月11日,张卫星参加当月职能部门例会,会上承某汇报了美国收购项目,因此,张卫星不晚于2016年4月11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卫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苏交科停牌前的5月19日,使用亲属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106*****,沪市股东代码A498*******,深市股东代码0161******)持续买入“苏交科”股票共计100,000股,成交金额共计1,991,046元,苏交科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341,981元。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及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卫星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苏交科”股票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张卫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张卫星违法所得341,981元,并处以683,96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