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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9号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我局于2020年7月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被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集团)协议收购及完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后,违规将公章与财务章交给华泰集团委派的人员,使得你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被置放于公司之外第三方,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后勤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关于印章存放、保管的相关规定不符。上述情况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针对我局的《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事先告知书》([2020]5号),你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提交了《申辩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提交的材料并不能够证明你公司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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