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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号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8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公司未建立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各分、子公司及事业部现行的单项制度未涵盖所有营运环节,销售及收款、固定资产管理和存货管理制度缺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对采购业务进行有效控制

(一)采购管理部门设置不合理

负责公司采购业务规则制定及流程监督管理、供应商信用及关系管理的战略采购部,其建制及人事关系自2018年从公司本部调整下沉至子公司,导致其未能充分履行对公司的采购管理职能。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未实现集中采购

   公司部分子公司及公司下设的部分事业部未建立ERP系统,其采购相关业务从未经过公司战略采购部的控制和监督。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 号——采购业务》第五条的规定。

三、未对销售业务进行有效控制

(一)销售业务管理薄弱

公司未制定统一的销售管理制度,且对各分公司及事业部销售业务缺乏有效控制,销售权限管理混乱。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的规定。

(二)销售合同管理不规范

   公司对销售合同执行进程管理不严,销售部门的合同管理台账仅记录单项合同付款总额,财务部门仅掌握单一客户付款总额,客户付款与单项合同执行进程无法一一对应。同时,公司在销售合同执行中存在随意改变付款方式、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即发货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销售退回管理不规范

   公司未制定关于销售退回的统一政策标准,未严格按销售合同约定的退货条款执行;退货手续资料不完整,且将退回商品退至生产单位与其他存货一同保管,无法对退回商品与存货进行准确区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七条的规定。

四、资金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未按照《关于修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各下属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未严格执行统贷统还的要求,未对资金划拨严格执行预算审批,且未对分子公司预算完成情况实行实质性考核奖惩。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三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财务管理较为薄弱

(一)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制度更新不及时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于2014年修订并汇编,公司未按照财政部在2014年之后相继出台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更新。

(二)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不健全

   公司未制定应收款项催收的奖惩措施,未留存对应收款项的催收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十条的规定。

六、信息系统建设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公司信息系统自2007年以后未进行升级,公司部分内控环节未在信息系统中体现,未能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第七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8 号——信息系统》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七、对各分、子公司缺乏有效控制

一是公司各分、子公司未按照《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按时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二是公司部分分、子公司和事业部对2019年发生的大额退货情况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是公司未按照《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对子公司委派董监高的规定。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

八、内部审计部门未有效履职

公司审计部自2016年以来未做过年度审计计划和报告,2017年以来未对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开展过审计工作,2018、2019年未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审计部工作底稿缺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未按照《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2017、2018、2019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工作底稿缺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九、职工安置费用计提不准确

公司在2019年末将部分在2015年至2018年办理内退手续人员的职工安置费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公司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对照相关要求开展全面深入自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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