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9号
当事人:李向南,男,1977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向南内幕交易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李向南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向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10月15日,华宇软件管理层召开会议确定采取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26日,华宇软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就期权方案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
2018年11月27日,华宇软件董事长邵某口头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启动股权激励的筹备工作。同日,证券事务部将此事告知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财务部及外部律师启动股权激励方案筹划及编制工作。
2018年12月4日,华宇软件召开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并且公告。
华宇软件拟进行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27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12月4日。
二、李向南知悉内幕信息
李向南时任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金信)的副总经理,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11月28日下午闭市后,华宇软件人力资源部向各子公司发送邮件,要求上报拟激励人员名单。华宇金信总经理郭某在收到邮件通知后随即召集华宇金信高管开会讨论此事,李向南参加此次会议。根据其职务和工作内容,李向南应不晚于2018年11月28日知悉内幕信息。
三、李向南内幕交易“华宇软件”情况
“李向南”账户于2012年8月28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李向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该账户于2018年11月29日买入“华宇软件”5.92万股,金额869,648元,交易资金为李向南自有资金。截至2018年12月10日,该证券账户将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盈利30,561.7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相关公司工作备忘录、会议纪要、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李向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李向南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李向南并不知道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对其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存在质疑;第二,李向南买入“华宇软件”是基于技术分析,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就一直频繁地短线交易“华宇软件”,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就卖出2.92万股“华宇软件”,相关交易行为不存在异常性;第三,李向南主观上并不想通过内幕信息获利,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过重。
李向南在听证会现场认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承认当时知悉华宇软件正在筹划股权激励并知道该事项具有重大性,对自己内幕交易的行为表示认错,会吸取教训。同时提出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李向南时任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的高管,为2005年《证券法》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虽然李向南有交易案涉股票的习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亦与过往习惯相符,但李向南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于交易案涉股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当对内幕信息保持高度敏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戒绝交易。
第二,李向南配合调查,且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主动表示认错,有改正的意愿。综合相关情况,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李向南违法所得30,561.77元,并处以61,123.5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