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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伟洪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7-27     来源:      作者:    

  周伟洪: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存在以下问题: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于2017年11月向你、费禹铭和钱志达收购江阴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强科技”)100%股权。

  根据金盾股份与你签订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你承诺中强科技2016-2020年度应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00万元、7,000万元、9,450万元、12,757.50万元和17,222.63万元,即首个考核期间(2016-2018年度)的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19,950万元,第二个考核期间(2019-2020年度)的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29,980.13万元。

  2016-2020年度,中强科技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121.51万元、4,196.83万元、-2,191.72万元、-3,430.89万元和-2,848.72万元,中强科技在两个考核期内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你在首个考核期应以现金补偿72,754.60万元,该期间补偿金额应在2019年6月12日之前履行完毕;你在第二个考核期应以现金补偿126,993.20万元,该期间补偿金额应在2021年6月11日之前履行完毕;若你分别在上述时点前未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的,不足部分应由你以等值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由金盾股份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注销。

  截至目前,你尚未支付首个考核期剩余业绩补偿款56,914.71万元和第二个考核期业绩补偿款126,993.20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承诺、支付剩余款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若限期未完成整改,我局将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8〕9号)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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