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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宋铁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1-07-09     来源:      作者: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宋铁铭: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2021年6月30日仍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你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披露年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宋铁铭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宋铁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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