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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7-0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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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6号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

经查,你公司及张庆文、戴芙蓉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对控股股东的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8年1月5日,你公司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自然人钟绪强的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张庆文的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同时提供担保。2018年1月29日,你公司为张庆文、戴芙蓉向自然人洪世通的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2018年5月15日,你公司为张庆文向陈金满的借款1,500万元提供担保,你公司下属子公司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芙蓉)以其持有的海盟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19%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你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担保事项。

二、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9年7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你公司归还天府银行借款本金99,993,365.26元及利息1,872,604.17元,并向天府银行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3,591.68元、违约金1,115万元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2019年年报中披露该诉讼情况。

2019年12月,清远仲裁委员会裁决你公司对张庆文向钟绪强的借款本金17,032,689.22元、利息以及仲裁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2019年年报中披露该仲裁情况。

2020年4月,陈金满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对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该诉讼情况。

三、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控股股东张庆文控制的北京邦讯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附属企业对你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69.84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你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张庆文作为邦讯技术控股股东及董事长兼总经理、戴芙蓉作为控股股东张庆文的一致行动人及时任副董事长(任职截至2018年7月5日)兼副总经理,在知悉有关重大事件后,未及时告知、组织或督促邦讯技术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们出具警示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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