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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2020年4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正式发布,并于4月28日起实施,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作出新的安排。

  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适用范围

  是不是只有参与创业板股票买卖的投资者才需要满足相关适当性管理要求?

  无论投资者是进行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的申购、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交易,还是参与以创业板股票为换股标的的可交债换股,都需要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创业板交易权限

  (一)在创业板改革前已经开过交易权限了,不需要再开了吧?

  是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不过普通投资者在首次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申购、交易前,是需要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喔!

  (二)想开通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以前没有开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吗?

  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规定的条件。

  ●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

  专业投资者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吗?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后,还需要再签署风险揭示书吗?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无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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