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茶股份或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21号4栋1003室。
姚运海:男,1963年4月出生,白茶股份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长沙市天心区。
贺诗钊:男,1991年2月出生,白茶股份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中审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审华及姚运海、贺诗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为此,我局举行听证,听取了中审华及姚运海、贺诗钊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审华在为白茶股份2017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中审华为白茶股份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4月20日,白茶股份2017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当年利润总额261.81万元,财务费用92.99万元,营业外收入120.50万元。经查,白茶股份2017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是少计利息费用,未确认对相关银行的逾期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下同)343.21万元。二是白茶股份在未满足约定条件并未经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冲回已计提的工商银行福鼎支行贷款利息117.25万元,多确认营业外收入117.25万元。上述两项合计虚增利润460.46万元。
2017年12月25日,中审华湖南分所与白茶股份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为白茶股份提供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2018年4月18日,中审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内容为:“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会计报表附注六(十三)所述,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白茶股份正积极落实逾期银行借款2,610万元的偿还计划,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然存大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前述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姚运海、贺诗钊。中审华已收取该份报告审计费用15万元。
二、中审华在审计白茶股份2017年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
(一) 财务费用审计证据不充分
审计过程中,中审华在已查看白茶股份与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等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已经了解白茶股份于2017年末存在多笔逾期借款且未计提逾期借款利息的情况下,于审计报告签发前未完成对建设银行福鼎支行短期借款的函证,也未实施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未通过适当的方式,就白茶股份与债权人的逾期借款利息偿还情况进行核实。中审华在未取得包括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在内的债权人同意免收白茶股份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复利的必要审计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可白茶股份未计提逾期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得出了不恰当的审计结论,涉及少计利息343.21万元。
(二)营业外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
2017年,白茶股份根据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出具的有关执行和解方案的《情况说明》,将已结转的应付利息冲回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合计117.25万元。《情况说明》明确执行和解方案为:“1、首先归还保证贷款300万元”,“2、其次归还抵押贷款689万元”,“在2018年5月份前抵押物处理完毕归还所欠贷款后,给予免除所欠贷款的全部利息”。《情况说明》同时明确:方案“最终审批权在省分行,需省分行审批后方可执行”。中审华在审计中取得了前述《情况说明》,但未取得白茶股份已满足《情况说明》所列和解条件、和解方案已获工商银行省分行批准的审计证据情况下,认同白茶股份冲回应支付工行福鼎支行贷款利息、确认营业外收入117.25万元的会计处理,得出了“经过审计,本期的发生额可以确认。本期营业外收入主要系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已经盖章的情况说明:2017年4月与支行商谈,达成和解方案,在18年5月份前抵押物处置完毕归还所欠贷款后,给予免除所欠贷款的全部利息;17年底工行欠款166.78万元,故免除全部利息的可能性非常大,企业将以前计提的工行利息按偿还比例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不恰当审计结论,涉及多确认营业外收入117.25万元。
综上,中审华审计白茶股份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对白茶股份2017年度的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未能勤勉尽责以获取充分审计证据,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导致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当事人询问笔录、中审华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中审华及姚运海、贺诗钊在听证及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
一、中审华认可白茶股份会计处理的判断并无不妥。主要理由为,审计时,白茶股份已事实履行了执行和解方案,工商银行已接受,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况说明》提到的执行和解方案已成立;实务中,金融机构与债权人最终和解未加收罚息或免于复利的案例非常多;工商银行与白茶股份达成和解协议对其他金融机构具有导向参考作用;工商银行福鼎支行2019年6月14日确认的《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显示工商银行并未收取白茶股份已还贷款利息,剩余166.78万元本息已由工商银行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何偿还需重新约定。工商银行当期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不应计入虚假记载金额。
二、中审华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审计报告,起到了向投资者提示风险的作用。
三、该案属于轻微过错并考虑同类或类似案件的处理,申请免于处罚。
我局经复核后认为:
一、关于中审华认可公司会计处理的判断依据。1.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出具《情况说明》中明确执行和解方案“最终审批权在省分行,需省分行审批后方可执行”,中审华并未提交审计时及其后工商银行接受白茶股份按方案执行的证据。即使按中审华所述,该执行和解方案为工商银行和公司达成的协议并已成立,则根据《合同法》第45条关于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有关规定,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的审批同意为该协议生效条件,在省分行审批同意前协议尚未生效,对协议双方没有约束力。同时,协议明确了免除利息的前提条件,包括“首先归还保证贷款300万元”“其次归还抵押贷款689万元”,“在2018年5月份前抵押物处理完毕归还所欠贷款”,中审华在审计中未取得公司已满足上述条件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此外,公司截至2017年底的实际偿还情况也不能证明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已免除其利息,中审华认可公司减免工商银行利息的会计处理依据不足。2.工商银行的和解协议即使生效,对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并无影响,公司仍需计提对其他债权人的应付利息。3.中审华提供的《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复印件为2019年6月14日工商银行福鼎支行签署,不能证明2017年年报审计时工行福鼎支行免除了公司已还贷款的利息,同时表明工行福鼎支行直至2019年的态度仍是将贷款本金与利息一并转让,并未免除相应利息。故中审华在白茶股份201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认可公司就福鼎工行利息等有关事项的会计处理的判断依据不充分。
二、关于审计报告针对公司的风险揭示。一方面,中审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针对的是公司逾期借款和持续经营能力,未能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2019年2月19日,白茶股份发布公告,补计提利息费用343.21万元,冲减营业外收入117.25万元,公司2017年净利润由169.33万元调整为-291.13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此外,2019年2月18日,中审华向白茶股份董事会出具《关于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CAC证专字[2019]0020号),对公司上述补计提利息费用、冲减营业外收入等事项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根据《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该审计报告所带强调事项段并不能免除中审华的审计责任,反而恰恰证明,中审华已经关注到白茶股份存在逾期银行借款2,610万元,但审计底稿未见其向相关银行获取充分的免除逾期银行借款利息的审计证据。
三、关于处罚标准的问题。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考虑到中审华违法事实、情节等因素,量罚幅度相当。
综上所述,我局对中审华及姚运海、贺诗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审华上述行为,违反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五十五条和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姚运海、贺诗钊是白茶股份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中审华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万元,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2.对姚运海、贺诗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