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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4-25     来源:      作者:    

  辽宁弘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2018年度虚增收入646万元, 虚增原材料采购535.74万元, 虚增固定资产185.61万元,虚列广告费支出63万元;2019年度虚增收入 1150万元,虚增原材料采购36.57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就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对定期报告予以更正,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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