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这个夏季,中国刚兴起没几年的P2P行业遭遇了爆雷密度最大的一次行业震荡。
6月份唐小僧、联壁金融、小诸葛金服出现三连炸;7月初钱爸爸、牛板金、银票网、投融家等交易规模过百亿的P2P平台,接连出现资金链断裂或负责人跑路的情况;7月中旬,乐居财富跑路,投之家被立案调查……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平台“零壹财经”的统计:7月上旬出现43家P2P问题平台,平均每天5家左右,其中13家宣布清盘,5家有经侦介入宣布立案。
这让我想起5年前的一次中国互联网金融调研。
当时,中国的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重要经营模式,还是中国财经媒体和资本追逐的宠儿。在中国大江南北遍地开花。不少P2P业者对外宣称自己做的是“互联网金融”,一个正处在风口上的行业。受香港某券商的委托,我开始考察中国这个热门的行业,看看是否存在投资机会。
然而,在接触多家互联网P2P平台后,我对委托调查的主管说,中国的P2P并不是一个风口,而是一个火山口。
为什么呢?从当时我所接触到的情况来看,这个行业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普惠只是借口风险提示缺失
首先,大部分平台对投资者连最起码的风险提示都懒得做。几乎所有的宣传资料上都重在展示“回报”,而没有进行本金的风险分析。一些平台创办人口口声声说自己做的事业是“普惠”金融,却绝口不提自己产品的风险。在他们的网站上,甚至找不到产品的风险提示内容。
被问多了,有从业者坦承,风险提示只有在和投资者的合同中才会出现,但是在销售的时候,基本上不会提及这部分,否则产品很可能就卖不动了。
“不是我们一家这么做,全行业都是这样,我们不这么做,就会失去市场。”类似的轻描淡写的内容听得多了,令人非常怀疑这些从业者的操守。在他们看来,自己的存活,远比产品投资人的本金更重要。
就行业道德而言,这样的从业者根本就不应该在这个行业生存。
不进行风险提示,难道不怕投资者将来追责吗?当我向对方说出这种顾虑时,得到最多的答复是“法不责众”,“对金融创新要有耐心”或“内地不是香港,不能用香港的做法来套”。
对于刚刚兴起的互联网P2P来说,这显然并非一个良好的开始。熟悉金融投资的都知道,一旦有某种金融产品呈现出对客户风险的“群体性”漠视,这个金融产品离“爆煲”也就不远了。10年前的美国次贷危机,还有10年前的香港雷曼迷你债券,都是强有力的证据。
当年美国投行推出的次贷衍生品,连发行方的销售人员自己都说不清楚风险所在;而香港的雷曼迷你债券也是如此,销售这些产品的多是银行的前台销售员,不少人自己都分辨不清楚“迷你债券”和“债券”是不是一回事,就直接推销给那些毫无金融背景、想为退休金找出路的老年散户,最后的结局,大家都知道了。
次贷危机和雷曼迷债事件都提醒我们:投资人的利益越是遭遇群体性漠视,他们发生群体性损失的机率也就越大,也意味着将来越有可能进行群体性的问责活动。
2、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通过互联网投资而非面对面的咨询,更需要有充分的信息支持。然而,大部分中国的P2P平台信息披露严重不足。当时所调研的数家P2P平台,对于散户投资者,都存在严重的沟通不畅,以及重要信息缺失等问题。
比如,这些平台只会告诉投资人所投资的“预期回报”,但不会写清楚“预期回报”是如何计算的,它是否包含了税费,它是否是年化值……等等。一些前线销售人员甚至分不清名义利率、年化利率、内部回报率等基础概念的区别。
平台也绝少会详细披露底层资产的性质。P2P平台上的底层资产品种很多,有企业的应收账款、有银行的问题类贷款、还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住宅再按揭。很显然,这些品种繁多的底层资产,都有自己的风险和收益特点。只有真正了解这些底层资产的性质,才能让投资者判断出其回报率和风险是否匹配。然而,咨询了几家P2P平台之后,我的感觉是,有个别从业者自己都没有对这些底层资产进行详细的尽调。较靠谱的是那些拥有自己线下团队的公司,他们能亲自去核实底层资产的情况,然而,它们的网站上同样未做足详尽的披露。
比底层资产更少提及的,是产品违约之后的赔付问题。本人试图以投资人的身份接触了几家P2P平台,咨询一旦产品违约,或是无法按时付息,应该如何处理。结果销售人员根本不觉得自己的产品会出现赔付,只是一个劲地说这些产品都是有担保人兜底,有的担保人是国有大银行,而且平台也会承担部分还款义务。
而事实是否如此?有从业者透露说,“兜底”只是销售员的一个笼统的说法,实际上的合约里,每个产品的担保责任都可能不同,有的可能是100%保本,有的可能只保证利息,不一而论。如果问题产品的金额较小,平台可能会考虑先用自己的资金赔付,把问题暂时盖住。但如果大量同类产品的违约呢?对于这个问题,该业者只是回答“这是小概率事件”。
对于投资者至关重要的“保本”信息,投资者如果不深入追问,销售人员或是网络平台上是不会主动提供的。这些平台一方面“相信”出现大规模违约的概率很小,一方面又不愿意向投资人充分披露所有的产品信息,其实反映出他们对自己销售产品的自信心相当脆弱。
3、为刷业绩几乎不设KYC
中国的P2P平台鲜有对客户进行KYC(knowyourclient,即客户背景调查或“客户尽调”),这导致其客户门槛设置过低。很多互联网P2P平台销售的产品票面利息超高,而底层资产的收益波幅极大,实际上属于高风险的投资品范畴。然而,这些平台经营者认为,这些以“固定收益”为特征的产品,其风险小于股票,完全适合普通老百姓购买。
把“固定收益”类别产品等同于“低风险”产品,是一种不专业、不合理的做法。不少P2P产品的利率相当高,已经类似于“高息债”(亦称为“垃圾债”)。而从风险特征来说,垃圾债的价格波动并不亚于股票风险。
由于认定“固定收益”的产品适合普通老百姓,因此这些平台对于投资者的背景和风险承受能力并没有进行充分的研判,便推销了这些高风险的产品。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反了资管诚信原则。
在中国,大部分购买P2P产品的人,可能只是想赚取胜于银行利息的收益,因此其内在的风险偏好可能要远低于股票。从这一角度来说,只有事先做好客户尽调,进行一定的门槛测试,才能知道这些客户是否适合投资风险较高的P2P类产品。
有人可能会问,投资者难道自己判断不出这些产品的风险吗?
还真说中了,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P2P产品投资人都具备足够丰富的金融知识或是投资经验,对自己的投资产品作出风险评估。在刚刚过去的7月,大量的P2P平台出现产品违约,就笔者身边中招的人来看,不仅仅有那些财经小白,也有那些学财经专业科班出身的投资人,甚至还有财经记者。
道理很简单,投资实战和书本知识并非完全一回事。
对于P2P平台来说,不设投资门槛,不做客户KYC,只顾追求自己的KPI,本质上是在“涸泽而渔”,也是把这个行业搞乱搞垮的最佳捷径。在香港,如果有金融机构未做KYC便向客户出售金融产品,轻则罚钱,重则直接吊销牌照。
4、平台不顾自身风险
平台对自身风险关注度不足,这可能也是中国P2P的特点之一。
就当时所接触的情况来看,相当多的平台经营者(包括一些相当高级的创办人)对于自身所处行业的风险,基本上是处于严重低估状态。在调研过程中,他们讲起平台的盈利机制时,逻辑清晰,但是一旦涉及风险防范,就显得语无伦次,逻辑不清,或是明显准备不足。
对于我提出的平台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事件,不少业者表示,从来没有想过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也并不认为这些情况会真正发生,因此无需准备。对于行业风险和金融市场的连锁反应,他们同样评估不足。
比如,在他们看来,只要自家平台的产品收益有保障,按时发放利息,投资者就不会急着提现走人——因此,近期看到不少P2P平台经营者感慨,为什么自己一没有做资金池,二没有出现项目违约,仍然在7月出现了大量投资者恐慌性提现的情况。
从这种感慨也可以看出,这些从业者对于金融市场缺乏前瞻性的思维,对于金融市场间的连锁反应可能引发的负面冲击,缺乏应有的畏惧感。
他们的逻辑是奋不顾身都要做大,在他们看来,做大就等于做强。
原因何在?那是因为这些经营者的主要目的并非实施“普惠”,而是想在行业处于风口的时候,做大市场占有率或是交易额,以便从风投那里圈到更多的钱,最后再把自己包装上市。
因此,这些从业者基本上是把“冲业绩,冲流水”当作平台初创期的最主要(如果不是唯一)的目标,至于买了他们产品的人,究竟是否适合购买这种产品,能否承受这些产品违约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自己的平台能否承受行业的负面冲击,则并非该阶段的考量重点。
在调研过程中,我和不少香港的投资人进行交流,他们针对中国刚刚兴起的P2P平台提出不少针对性的问题。
然而,很多P2P平台都把重点放在强调自己的日均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在线的活跃客户数等等指标,而对于香港投资者关注的平台合规流程、实际盈利情况、风险与拨备情况、底层资产的资质、各种不同底层资产之间的风险相关性和协同性研究等,要么选择沉默,要么含糊带过。
当时P2P仍然处于风口,有不少从业者背后都有大量资本追捧,因此认为香港投资人提出的行业风险因素,其实不足为虑。有人甚至不屑地认为,香港缺乏互联网金融的基因,所以香港投资者很难看懂中国的互联网P2P这种创新模式。
5、阳光底下没有新鲜事
当我将中国P2P业者的上述评论转给香港投资人时,不少人的反应是:“阳光底下没有新鲜事”。
说中国的互联网P2P是创新,我也只能表示部分同意。就网络销售模式和结算模式来说,它的确有创新成分,但涉及到产品投资的那一部分,它绝非新鲜事物。
比如针对个人的互联网P2P融资,充其量不过是中国民间融资的一种“线上版”。令人诧异的是,很多内地P2P从业者根本没有听说过台湾地区上世纪80年代的地下金融“爆煲”事件——而当年的事件,实质上就是今天中国互联网P2P频繁跑路的“线下版”。
就香港来说,类似的事件更是不胜枚举,10年前的香港的“雷曼迷债”,无论是形式和性质上,都和中国的互联网P2P产品极为雷同。这里仅举几个容易理解的方面:
第一,这两种产品的销售对象很类似。两种产品的销售对象都是那些想追求较高固定收益的投资人,通常都没有太深厚的金融知识,大多也不具备独立分析金融风险的能力。他们只是希望获得比银行更高的存款收益。值得留意的是,这类人在社会中占绝大多数,因此两种产品都具备广泛的销售市场。但不好的一方面是,一旦有负面影响出现,整个社会面的冲击力量也相当巨大。
其次,P2P产品的销售人员和迷你债券的销售人员一样,都不是真正的“债券”发行人,而只是中介机构。
这两类中介机构的销售人员,都是靠颜值、靠口才或靠关系者居多,真正能把产品的风险、回报特征讲得清清楚楚的并不多。香港雷曼迷债的销售员主要是银行前线职员,虽然他们也有一定金融知识,但大部分人根本不懂得雷曼迷债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和普通的债券有本质的区别。当他们把大量“非保本”的迷债当作债券卖给那些毫无金融产品知识,只求保本的退休老人时,已经种下了危机的种子。
同样,P2P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其销售团队如果不熟悉底层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特点,对客户不加分辨地进行推销,也容易造成产品的错配,令投资人的风险加大,这种风险累积到一定的程度,加上宏观经济的压力,便可能造成重大的群体性亏损事件。
第三,销售P2P产品的平台和销售雷曼迷债的银行一样,表面上并不承担产品违约风险,但最终都可能无法免责。
说到这一点,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在北京和一些P2P从业者交流时,他们强调,自己会在合约里写明,平台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P2P产品购买人完全自负投资风险。但是他们也坦承,“中国的投资者不够专业”,还有产品毕竟是在平台上购买的,因此有时候会有人闹事,而平台方也怕事情闹大了,引起监管那边的关注,因此当真的发生违约的时候,平台也会先垫付一些赔偿金。
我很坦诚地对销售主管说,他们对责任的理解,犯了个方向性的错误。他们不仅仅应该担心投资者去闹产生的监管风险,更应该关注的是,他们自身是否存在合规工作不足而导致的责任。
不客气地说,不少P2P平台所做的事情,实际上是向毫无风险意识的老百姓兜售一些连平台销售员自己都不太清楚风险底线的产品,这和香港的雷曼迷你债券并没有本质区别。
香港那些销售雷曼迷债的银行,当年也用了类似的理由,认为自己仅仅只是销售机构,无需承担投资产品的违约风险,投资人应该自行判断投资风险,结果金管局和证监会并不认同这种说法。
这其中问题就在于,如果你需要投资人自行承担风险,你就得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鉴别,判断他具备这样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你还得对产品信息和风险回报情况进行充分、完全透明的披露,让投资者愿赌服输地去投资这类产品。
当年香港的银行并没有做足客户KYC流程,对客户也没有做足风险提示,没有证据显示银行职员对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香港金管局和证监会正是抓住这几点,逼迫销售银行对投资者进行了赔偿。
自那之后,香港银行里的理财产品部门必须和商业银行业务进行物理区域的划分,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必须进行复杂繁琐的KYC流程,还必须亲自读出一段风险提示的文字,由销售人员录音存证……
不知经历了2018年夏天风波的中国P2P行业,未来是否会经历雷曼迷债类似的处理方式,是否会发展得更稳健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