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9月18日发布了关于对韦思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经查,韦思羽担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公司)董事期间,韦思羽的母亲于2023年5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70元,于2023年5月10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4000元。
上述期间内买卖西南证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韦思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函决定书指出,韦思羽应当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